本文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明确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如实体现所用原料——
让食品标识明明白白
本报记者 孔德晨
食品生产日期“找不到”“看不清”?保质期“不易算”?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着力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自此,食品包装上将强制标识明确的保质期到期日,消费者不再需要另行计算。
家住广东深圳的周女士有“囤货”的习惯,“我一般两周去超市采购一次,一些调味料、酱料、罐头食品等‘囤’在冰箱里,时间久了就需要按照保质期‘出清’一次。”周女士对记者说,“但每种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位置都不同,有的很难找,有的看不清,保质期有的以月为单位标注,有的则以天为单位标注,每次计算都很麻烦。”
周女士的苦恼道出了不少消费者的心声。《标识办法》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别提升至2.0毫米、2.5毫米。
为解决食品日期“找不到”问题,《标识办法》明确,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如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进行指引,让消费者易于查找标注的具体日期。
为解决食品日期“看不清”问题,《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使用白底黑字等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层次提升,其中,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含)的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3.0毫米,其他小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2.0毫米。
为解决食品日期“不易算”问题,《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方便消费者直接知晓食品的可食用期限,无需另行计算。
《标识办法》还明确了食品标识不得标注的内容。食品标识内容不得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为避免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要求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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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购食品,《标识办法》也加强了销售标示要求。《标识办法》规定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预包装食品的主要标签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售食品标识信息的检查监控,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食品标识信息,并保存有关记录。
此外,还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标识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在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包装上展示的食品标签内容保持一致。
《标识办法》留出了两年的过渡期,将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标识办法》出台为契机,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完善食品标识,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